香港互聯網協會就《在版權制度下如何適當看待戲仿作品》的公眾諮詢發表回應

香港互聯網協會就《在版權制度下如何適當看待戲仿作品》的公眾諮詢發表回應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及知識產權署於2013年展開《在版權制度下如何適當看待戲仿作品》的公眾諮詢。作為代表互聯網用戶的香港互聯網協會,有以下的意見。
1. 我們絕對同意版權持有人的權益是需要保護的。任何商業性盗版行為都應該受到嚴懲。

2. 從另一角度來說,如果在戲仿作品並沒有侵犯版權持有人的權益,而作者又沒有獲得任何商業利益的情況下,這些戲仿作品,並其作者或發放者均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豁免於民事及刑事責任,以示支持及鼓勵香港的創新及創意。

3. 發表戲仿作品是基本的言論自由,而言論自由是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條所賦予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應予以保障。

4. 基於以上的第二點及第三點的論據,版權條例的修定應該以包括最多豁免作為方向。

5. 方案(一)中的"超乎輕微經濟損害的戲仿作品可獲豁免"、方案(三)中的"公平處理的戲仿作品可獲民事及刑事責任豁免",以及由二次創作權關注組所提出方案(四)中的"個人衍生用戶內容可獲豁免",都是沒有排它性的方案,並能彼此共融。因此我們認為不需要只在各方案中選擇其中一個。

6. 版權條例的修定應該要同時包括方案(一)、方案(三)及方案(四)的豁免條款, 只要戲仿作品符合任何一個豁免條款,戲仿作品的作者及發放者均可獲豁免於民事及刑事責任。

7. 如有個人、組織、團體或機構提出其他的豁免方案,只要這些方案與上列三項豁免條款沒有排它性,版權條例的修定也應加入這些方案作為其中一個豁免條款。

8. 任何豁免戲仿作品作者或發放者於民事或刑事責任之法律條例,必須清淅及易於明白,以免該等人士因誤解而引至恐慌,導至香港的創新及創意遭受影響。

9. 我們認為版權條例的修定中應該加入條例,要求在任何審判有關戲仿作品的案件中必須要考慮戲仿作品是個人創作,又或是商業機構的作品。如果戲仿作品作者只是以個人身份創作,其檢控門檻,應較檢控商業機構同類個案之門檻為低。

10. 如果戲仿作品作者是有持續發表沒有侵權戲仿作品的記錄,戲仿作品被定為侵權的門檻應該要更高。

11. 特區政府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曾於 2011 年建議修訂《版權條例》,本會當時曾向政府表達應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引入「安全港」。本會重申現仍維持有關建議,即如果服務提供者確切地遵守政府提出之《實務守則》,「採取措施限制或遏止被指侵權的行為,即視作已…採取合理步驟,以限制或遏止有關侵權行為…便不會只因提供聯線服務或操作有關設施,而須就在其服務平台上發生的侵權行為,承擔支付損害賠償或其他金錢申索的法律責任。」

總括而言,我們認為版權條例在保護版權持有人的權益外,必須盡量擴大戲仿作品的創作空間以及減低戲仿作品作者可能面對的風險。 香港互聯網協會 2013年11月15日